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县某某彩瓦厂、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3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彩瓦厂。
投资人:邓春艳。
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传武,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彩瓦厂与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522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彩瓦厂货款209881.3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09887.30元货款为基数,从违约金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申请人黔西县**彩瓦厂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3074元及保全费2270元。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无足额存款履行偿还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中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均无足额存款履行偿还义务。
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出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百里杜鹃管理区水务和生态移民局有未结工程款,经我院查证,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发包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按审计金额支付比例已达101.23%。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中鑫
审判员  石承琴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