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7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99941344G,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博泰仕府领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武,系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出生,住贵,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5民终1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预查封被执行人***拟安置在位于双树·望城滨河社区7号地块七号楼第一单元第十层D2户型面积为58.56平方米的房屋,因该房屋现尚未安置现暂不能处置;另拟提取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支付给被执行人***过渡费(以1,720,912.00元为限),因该过渡费未成就发放条件,现未执行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无购买股票、保险、有价证券等。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手段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后,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02执78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刘维华
审 判 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瑜
书 记 员 聂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