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执4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百里杜鹃聚鑫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百里杜鹃聚鑫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还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黔西县金磊彩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581执3953号],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将本案合并到(2021)黔0581执3953号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合并到(2021)黔0581执3953号案件中一并执行,并由(2021)黔0581执395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2执426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梅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