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21092号
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宏佳建材销售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镇高坪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20596MA6E5E9Y1K。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府领地3栋2405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09994134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宏佳建材销售部(下称:宏佳建材)与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佳建材经营者***,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佳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71,490.00元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无机保温砂浆及抗裂砂浆,无机保温砂浆的单价为1320元/吨、抗裂砂浆的单价为720元/吨,并约定余款等到供货完毕全部付清。供货完毕后,双方于2018年10月24日进行结算,确认总材料款为351,490.00元,被告已支付180,000.00元,尚欠货款171,49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至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并未与原告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也未要求过原告供应过任何材料,也并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假定原告诉请有一定事实依据,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为挂靠原告施工的***、***,应由其二人承担支付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无机保温砂浆及抗裂砂浆,无机保温砂浆的单价为1320元/吨、抗裂砂浆的单价为720元/吨,并约定每月付款80%,余款等到供货完毕全部付清。供货完毕后,双方于2018年10月24日进行结算并签下《结算单》,确认总货款为351,490.00元,被告已支付180,000.00元,尚欠货款171,490.00元未付。因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以及本院当庭对**、黄时新的电话询问记录,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记录收集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已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原告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之后,被告(其所设项目部)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意思表示属有效民事行为,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71,4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相应抗辩,因本案签订合同的是被告所设项目部,结算的也是被告所设项目部,且被告也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本案合同相对方应为原告与被告,故被告该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审查及认定,被告如认为该笔货款与上述二人有关系,可承担责任后依法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宏佳建材销售部涉案货款171,4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粼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