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324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27543,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响水社区新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683179。
法定代表人:肖祖文,职务不详。
被告:铜仁市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转盘处江**国际C栋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7801562675。
法定代表人:张元江,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贵州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