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江西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220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58号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L26913185G。
经营者:王向阳,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何君小康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4288481W。
法定代表人:吴辉辉,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以与被告江西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肖明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