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铭龙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78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铭龙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3869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宁波万国商城市场内一期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龙。
被执行人: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76102)。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后富。
被执行人:国骅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2334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渡村。
法定代表人:舒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铭龙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国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国骅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铭龙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款5679395元及利息。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5017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