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3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虹,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7610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红星凯龙澳洋广场1号楼3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后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448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周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