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财保90号
申请人:福建绿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香江红海园****楼**01店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绿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2779.23元的财产。申请人福建绿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责任为202779.2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绿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779.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34元,由福建绿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