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振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振林园林建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林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振林园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振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74元,减半收取3637元,由上诉人四川振林园林建设工程有��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