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505号之一
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创立路。
法定代表人:邹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韩锋。
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欣达通信公司)与被告上***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0月27日,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计4,614元,财产保全费3,233.78元,合计7,847.78元,由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敏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勇
书 记 员 项天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