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2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创立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丝茅塘拆迁安置点第二区A2栋第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325177787D。 主要负责人:*** 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2312.5元及逾期利息(以62312.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312.50元,执行费835.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限制其高消费; 2、2023年3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2023年3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638.59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京AR××**、京LF××**、京PU××**的车辆,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未能查找到其本人的财产线索; 5、2023年月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有新的财产线索; 6、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8638.59元; 7、2023年5月9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8、综上,扣缴执行费835元,剩余案款27803.59元发放给申请人,本案剩余标的34508.91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9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熙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