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6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10号4幢10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创立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璘琪,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带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2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宽带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欣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宽带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宽带通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欣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违约金部分认定错误。首先,本案款项截至宽带通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日即2023年2月14日仍未到支付时间,宽带通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此无需支付违约金。其次,一审判决中要求宽带通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包括未到期部分)款项,该项判决已经是对宽带通公司的惩罚,出于“解纷止争”的角度考虑,不应当再增加违约金部分判决。二、即便需要支付违约金也应依据原《购销合同》第9.4条的约定,自2023年4月30日起按照日千分之零点三、最高不超过欠付金额5%的标准进行计算。 欣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宽带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欣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按照《购销合同》第9.4条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起止日期是起诉之日(2022年2月23日)到一审开庭之日(2023年1月5日)。 欣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宽带通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554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71.15元(按照255423元*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宽带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28日,欣达公司(甲方,收款方)与宽带通公司(乙方4,付款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与乙方之间就光缆购销合同事宜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截止2020年3月31日的未付款总金额为322729.62元,详见附件,最终的未付款金额以乙方核对后的金额为准。现甲乙双方针对上述款项支付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乙方4支付协议款项中255423元,分18期支付(第7期至第24期支付),第7期至第23期每期支付14190元,第24期支付14193元......2022年2月和2023年1月正值春节假期,因资金状况受春节假期等客观因素影响,乙方可能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付款,甲方对此给予理解并同意2022年2月、2023年1月暂缓支付款项,即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相应顺延,全部款项于2023年4月30日前结清。 关于《协议书》中约定的18期支付期间,欣达公司及宽带通公司均认可为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共计18个月,付款时间为每个月月底,即每个月的最后一天。 一审中宽带通公司提交其与欣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15份,均载明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5%。 一审法院认为,欣达公司与宽带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宽带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货款。自《协议书》约定的第1期时间即2021年9月至一审法院开庭之日,已经过17期,宽带通公司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宽带通公司以其行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于欣达公司要求宽带通公司支付货款2554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71.15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5423元及违约金12771.1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第9.4条中约定,甲方接收合同所有货品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期限支付全部款项的,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未付价款的0.3‰作为违约金。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支付货款,从延期之日起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5%。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书》签订后,宽带通公司未支付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欣达公司有权要求宽带通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第9.4条中约定,甲方接收合同所有货品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期限支付全部款项的,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未付价款的0.3‰作为违约金。双方还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5%。欣达公司要求宽带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71.15元,符合当事人的上述约定,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宽带通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宽带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