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20724号
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创立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10号4幢10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带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宽带通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554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71.15元(按照255423元*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宽带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欣达公司与宽带通公司有业务往来,向宽带通公司供应光跳纤及室内光缆。2021年1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宽带通公司结欠欣达公司货款255423元,宽带通公司承诺从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分18期支付完毕,前十七期每期支付14190元,最后一期支付14193元,但宽带通公司未依约履行,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
宽带通公司辩称,不同意欣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达公司诉请的货款截止今日均未到期,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不管之前分多少期支付,在2023年4月30日前结清即可。因为货款未到期,所以我方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便是支付违约金,也以货款的5%为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8日,欣达公司(甲方,收款方)与宽带通公司(乙方4,付款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与乙方之间就光缆购销合同事宜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截止2020年3月31日的未付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22729.62元,详见附件,最终的未付款金额以乙方核对后的金额为准。现甲乙双方针对上述款项支付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乙方4支付协议款项中255423元,分十八期支付(第七期至第二十四期支付),第七期至第二十三期每期支付14190元,第二十四期支付14193元......2022年2月和2023年1月正值春节假期,因资金状况受春节假期等客观因素影响,乙方可能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付款,甲方对此给予理解并同意2022年2月、2023年1月暂缓支付款项,即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相应顺延,全部款项于2023年4月30日前结清。
关于协议书中约定的18期支付期间,欣达公司及宽带通公司均认可为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共计18个月,付款时间为每个月月底,即每个月的最后一天。
宽带通公司提交其与欣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十五份,均载明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5%。
本院认为,欣达公司与宽带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宽带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货款。自协议书约定的第一期时间即2021年9月至本院开庭之日,已经过17期,宽带通公司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宽带通公司以其行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于欣达公司要求宽带通公司支付货款2554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71.15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5423元及违约金12771.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5元、保全费1797元,由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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