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957号
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创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027720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200号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5606404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班妹。
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欣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