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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781执2664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绝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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