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1执2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25767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组织机构代码:7869331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备忘录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案被执行人尚欠货款144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72元,执行费19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执行完毕,故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781执26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