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22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劲松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79775545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仙游县,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机构信用代码:G7035032200138450M。
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劲松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游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仙游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仙游县,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仙游县鲤南远大富莱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