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苏8602行初1574号
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南海大道(东)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存岭,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延庆,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应诉负责人董群,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梅红星,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招标办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崇文路**号。
法定代表人嵇振岭,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朝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兴谷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田先忠,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杜娟,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坊镇创业路68号。
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不服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溧水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回复,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溧水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溧水人民医院)、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杰公司)、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溧水人民医院、润杰公司、金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存岭、委托代理人何延庆,被告溧水建设局的应诉负责人董群、委托代理人梅红星、王玉新,第三人溧水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徐朝阳、王贤伟,第三人润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杜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金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8月28日,溧水建设局作出《关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工程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工程投诉的回复》(以下简称《投诉回复》):“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仍分别具有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
原告海通公司诉称: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书面向溧水人民医院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工程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活动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不满意溧水人民医院作出的质疑答复,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告提出投诉。因不满意被告作出的投诉回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可以判定润杰公司、金能公司不具备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具体理由如下:(一)润杰公司存在以下致命缺陷:(1)润杰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采购内容所涉及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双电源配电箱”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2)润杰公司无招标采购内容所涉及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低压开关柜(固定式)”主母线电流InA为1600A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3)润杰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采购内容所涉及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配电箱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二)金能公司存在以下致命缺陷:(1)金能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配电箱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2)金能公司无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条件要求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金能公司无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条件要求的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金能公司无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条件要求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润杰公司、金能公司的身份是“生产商”而非“代理商”,招标文件中也要求“投标人的生产产品应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国家强制性产品的3C认证不仅是针对箱体外壳、电器元件,而低压成套设备也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润杰公司、金能公司无相关成套产品3C认证,是不可能通过外购零部件而满足3C认证要求的。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溧水建设局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投诉回复》,并责令被告依据法律法规就投诉事项依法作出正确裁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海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2017.6.28),证明投标人须为生产商而非代理商,以及各项具体中标要求;
2、质疑函,证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对润杰公司、金能公司第一、第二中标人资格提出质疑,以及原告相关技术说明;
3、质疑回复函,证明原告向被告投诉的依据;
4、投诉书,证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就认定润杰公司、金能公司分别具有第一、第二中标人资格提出投诉,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5、涉案《投诉回复》,证明经原告投诉之后,被告仍然违法认定润杰公司、金能公司分别具有第一、第二中标人资格。原、被告主体适格;
6、证书编号为05314Q20490R1W的证书认证查询截图;
7、证书编号为05314E20115R1M的证书认证查询截图;
8、证书编号为05315S20644R1M的证书认证截图;
证据6-8证明金能公司无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不符合中标人资格。
9、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明(1)低压开关柜(固定式)主母线电流InA为“1500A~630A”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不可代替、不可覆盖主母线电流InA为1600A低压开关柜(固定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2)双电源配电箱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类型为CB级,不可代替,不可覆盖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类型为PC级的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3)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IP30、IP40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不可代替、不可覆盖外壳防护等级为IP54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
10、固镇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答复函,证明双电源配电箱应取得国家强制性3C认证,原中标人因未取得相关认证,而被取消中标人资格;
11、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因投保人未取得3C认证,而被取消中标人资格;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证明海安县市场监督局(原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地方监督和管理部门,其回复函具有法律效力;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证明被告未对原告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未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属于行政不作为;
14、《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国家标准》(GB/T14048.11-2002),证明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PC级和CB级性能及功能上的区别,CB级不可代替PC级;
15、招标图纸(选摘),证明招标内容中自动转换开关为PC级,固定式开关柜主母线电流包含1600A;
16、“配电箱采购及服务”评标结果公示打印件,证明2017年7月27日,2017年8月8日两次评标均有投标人因不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法律规定被评为废标,评标委员会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了不同的标准;
被告溧水建设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投诉回复》是依法进行的,根据《江苏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招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一)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三)听证会意见。”而在本案讼争的投诉回复作出前,因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被告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评审意见,对投诉作出了回复。该回复的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二、该回复作出适用法律正确。该回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的,有法可依、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要求撤销回复没有法律依据,中标企业已具体实施工程建设,该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撤销;被告作出的回复是依法进行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原告要求重新作出裁定的申请,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被告作出的回复是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意见得出的,评标委员会是依法在江苏省专家库中抽取,由专家委员进行专家评审得出的结论,按照投诉实施办法的规定,是被告作出投诉回复的依据。同时溧水人民医院根据专家作出的复核评审意见确认中标单位,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的。被告的回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投诉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溧水建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证明溧水区人民医院新建工程拟招标项目等相关情况。
2、中标公示,证明招标的最终结果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情况。
3、异议回复,证明针对原告的质疑,溧水人民医院依法进行了核查并进行了回复,也是原告提出投诉的依据。
4、投诉书,证明确认招标候选人后,原告进行了投诉,被告依法进行受理。
5、评委评审意见记录,证明因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被告依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评审意见作为回复依据。
6、《投诉的回复》,证明被告依法按程序对投诉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回复,该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溧水建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3、《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4、《江苏省招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三人溧水人民医院述称:一、被告溧水建设局做出的《投诉回复》是依法进行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二、溧水人民医院作为本案所涉工程的招标人,就配电箱采购与安装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事宜,招标、评标程序合法,过程中,原告提出的质疑,溧水人民医院均依法予以回复。作为招标人,溧水人民医院非常重视,组织专人对原告所述情况展开调查、核实,并向南京市溧水区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溧水人民医院依法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原告质疑投诉的事实不存在,属无效投诉。三、原告投诉涉及的事项属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经溧水人民医院复议申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结果,中标单位符合条件,资质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要求:1、如原告投诉中标单位无“双电源配电箱”自动切换开关类型为PC级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一事,查明,关于CB级及PC级的专业术语是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切换模式分类,中标单位提供的3C证书相对应的检测报告中都有体现,是符合要求的。2、如原告投诉中标单位无“低压开关柜(固定式)”主母电流InA为1600A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C证书。因本次招标中就该要求产品只有2台,数量少,为此,在这次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中标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3C认证书。3、如原告投诉中标单位无“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配电箱强制性认证3C证书。因本次招标中就该要求产品只有3台,数量少,为此,在这次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中标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3C认证书。评标委员会坚持,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非自行生产的产品3C证书详细检验,严控产品质量,外购也需提供3C认证证书。另外,原告提出金能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证书暂停的问题,当时的证书是在有效期内,证书到期日是2018年9月24日,金能公司拿原件复审时,溧水人民医院并不能看出是暂停状态。对于原告提出暂停的问题,溧水人民医院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时,相关部门陈述是在换证的过程中。暂停并没有使其证书失效。综上,第三人溧水人民医院认为,作为招标人,本案所涉工程招标程序、评标程序合法,被告溧水建设局依法回复,原告诉讼无事实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溧水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7年6月28日“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证明本案所涉招标文件应以此为据;
2、关于复议结果认可的说明,证明作为招标人,溧水人民医院在收到投标人质疑后,依法申请复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论,溧水人民医院书面认可。
第三人润杰公司述称:润杰公司同意溧水人民医院的意见。招标文件上明确说明是配电箱的采购,是配电箱成套而不是元器件,招标文件是对于双电源电流覆盖值作出的要求,润杰公司是符合要求的。润杰公司满足招标文件对于PC级的要求。实验报告对润杰公司的成套设备可以使用的元器件都作了记载,可以证明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人润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证明润杰公司是满足投标人资格所列的技术要求的;
2、检测报告,证明检测报告已经涵盖PC级,招标文件对于成套设备中没有要求必须是PC级。
经庭审质证,溧水建设局对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6-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据14-1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溧水人民医院对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6-11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13认为是行政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证据;对证据14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5、16的真实性认可。
润杰公司认可溧水建设局和溧水人民医院对海通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海通公司对溧水建设局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溧水人民医院对溧水建设局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润杰公司同意溧水人民医院对溧水建设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海通公司对溧水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的合法性不认可。
溧水建设局、润杰公司对溧水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海通公司对润杰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溧水建设局、溧水人民医院对润杰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海通公司、被告溧水建设局、第三人溧水人民医院和润杰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溧水人民医院新建综合楼病房楼工程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被立项部门批准建设后,溧水人民医院委托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国有政府性资金。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日期从2017年6月29日到2017年7月7日止。
海通公司及润杰公司、金能公司参加了涉案项目的投标。
2017年7月27日,公示涉案项目中标候选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润杰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江苏美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经溧水人民医院申请,2017年8月7日,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审,经评委会表决,六位评委意见为:“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产品要求必须为投标人自行生产,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评标委员会重新复检审查后认定:无疑议,并建议招标人对中标人提供非自行生产的产品3C证书详细检验。……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结论如下:第一名:南京润杰电控有限公司,第二名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名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一位评委意见为:“所有产品3C认证应满足图纸要求,如外购也应提供相应3C认证证书。”
2017年8月8日,公示涉案项目中标候选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润杰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金能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海通公司。
2017年8月9日,海通公司向招标人溧水人民医院提出异议。
2017年8月15日,溧水人民医院作出异议回复,称“针对贵方提出的质疑内容,评标委员会仔细核实,并核实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汇沪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资料及检测报告原件后,认定上述单位符合本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海通公司不满意溧水人民医院做出的回复,于2017年8月21日向溧水建设局投诉,提交《投诉书》称:一、溧水人民医院所称的“评标委员会仔细核实,并核实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资料及检测报告原件后,认定上述单位符合本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事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中标人润杰公司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招标文件及招标采购内容所要求的“双电源配电箱”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类型为PC级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无招标采购内容所涉及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低压开关柜(固定式)”主母线电流InA为1600A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无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采购内容所涉及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配电箱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2、排名第二的金能公司无招标文件要求的及招标采购内容所涉及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终端配电箱”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无招标文件要求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配电箱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无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条件要求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条件要求的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条件要求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项目公示的润杰公司、金能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和国家规定的中标人资格。二、该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涉嫌为某中标人量身定做。
溧水建设局受理后听取了溧水人民医院的意见,润杰公司也于2017年8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2017年8月28日溧水建设局组织原评委复议,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作出涉案《投诉回复》,称:“评委会经过再次评审,一致认为:投诉人并未列举新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南京润杰电控有限公司、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维持复议评审结果,并坚持招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非自行生产的产品的3C证书详细检验,严控产品质量。另评标委员会胡海明认为:所有产品3C认证应满足图纸要求,如外购也应提供相应3C认证证书。另,该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相关材料的有效时间应以此时间为准。同时无证据表明投标人资格条件为某中标人量身定做。综上所述,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仍分别具有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
海通公司不服被告作出的《投诉回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海通公司陈述称被告对原告投诉时提交的证据未尽调查、核实的义务。被告溧水建设局称被告已对原告的投诉进行了核查,招标人也进行了核查,并将投诉人的意见及核查结果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资格复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包含资格审查和中标结论等所有内容;另外,相关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以投标截止日期即2017年7月27日为节点进行审查。第三人溧水人民医院陈述称,金能公司提供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是在有效期内,关于原告投诉其处于暂停状态的问题,经溧水人民医院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相关部门陈述是在换证的过程中。暂停并没有使其证书失效。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江苏省招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据此,被告溧水建设局有权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进行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江苏省招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对于符合投处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第二十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一)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三)听证会意见。本案中,被告溧水建设局收到原告海通公司的投诉书后依法予以受理,听取了被投诉人溧水人民医院意见,查看了中标人润杰公司的情况说明。因认为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被告溧水建设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委员对原告的投诉进行了复审,最后,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投诉回复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被告的上述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溧水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工程配电箱采购及相关服务工程投诉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原告海通公司要求撤销该投诉回复并责令被告就投诉事项依法作出正确裁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海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文超
审 判 员 岳奇志
人民陪审员 段永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