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阆中市张飞北路聚龙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林,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汉大李庄。

法定代表人:边海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寄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主张被上诉人在收到合同中约定款项后,将部分款项汇给王敏及其指定账户,故申请追加王敏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为查明本案事实,应追加王敏为本案当事人,以核实王敏在本案所涉合同中的真实身份。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穆庆伟

审判员  张友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