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89号
申请人:***皓佳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B0K0T。
法定代表人:胡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甜,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龙,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北路聚龙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592767837G。
法定代表人:刘晓忠。
申请人***皓佳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的账户5105××××0090的银行存款749000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开设的账户5105××××0090中的银行存款74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珈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