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1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皓佳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B0K0T。
法定代表人:胡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甜,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龙,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北路聚龙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592767837G。
法定代表人:刘晓忠,总经理。
本院依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皓佳阳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川1381财保8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开设的账户5105××××0090中的银行存款74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皓佳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皓佳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开设账户5105××××0090中的银行存款74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