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229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北路聚龙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蜀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381执2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国

审判员 郑 涛

审判员 蒲剑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