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IOI(厦门)置业有限公司、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11民初3136号 原告: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塔人家兰巷62号。 法定代表人:欧镇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IOI(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4号2901**。 法定代表人:LEEYEOWS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汇公司)与被告IOI(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OI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IOI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开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意汇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用22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25817.71元(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1年4月18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原告意汇公司、案外人杭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IOI公司签订了《厦门IOI棕榈城D1地块商业(购物中心)室内设计项目合同书》(下称《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及**公司承担IOI棕榈城D1地块商业室内设计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就设计费及支付进度做出了明确约定,原告为收款单位。《设计合同》第3.1.2款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60万元。第3.3.1款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一)概念方案配合优化设计阶段,分三次付费,第一次付费为39.2万元,合同签订且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为11.2万元,概念方案配合优化设计阶段完成且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为5.6万元,概念方案配合优化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经被告确认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阶段,分两次付费,第一次付费为33.6万元,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且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为22.4万元,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经被告确认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三)建筑(各专业)条件图阶段,分两次付费,第一次付费为33.6万元,建筑(各专业)条件图阶段完成,被告已启动施工招标、定标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为22.4万元,建筑(各专业)条件图阶段工作成果经被告确认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上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用,被告已经支付,相关的工作成果等,原告也已提交给被告。(四)样板段(间)施工图阶段,分两次付费,第一次付费为50.4万元,样板段(间)施工图阶段完成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33.6万元,样板段(间)施工图阶段工作成果经被告确认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五)招标施工图阶段,分两次付费,第一次付费为33.6万元,招标施工图阶段完成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为22.4万元,招标施工图阶段工作成果经被告确认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六)内审版施工图阶段,分两次付费,第一次付费为50.4万元,内审版施工图阶段完成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为33.6万元,内审版施工图阶段工作成果经被告确认且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已将上述三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全部提交给了被告。其中,样板段(间)施工图、内审版施工图已在2019年7月10日提交给了被告,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书面签收;招标施工图在整合修订意见后,于2019年8月7日最终提交给了被告。对于提交的上述工作成果,虽经多次沟通,被告一直未予以确认,所以原告在2019年9月23日通过邮件向被告发出确认单,要求被告对招标施工图阶段、样板段施工图阶段、建筑(各专业)条件图阶段(该阶段已付费)进行确认并付费。另外,在2019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邮件,请求被告对内审版施工图进行确认并对下阶段的工作予以安排。但是,该两封邮件发出后,被告没有进行任何有效回复,也不再向原告告知项目进程,相关设计费用拖欠至今。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被告至迟应当在2019年8月11日支付样板段(间)施工图、内审版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用168万,至迟应当在2019年9月8日支付招标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用56万。由于被告逾期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上的损失,特请求被告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损失225,817.71元,暂计至2021年4月18日(后附损失计算明细)。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用,原告只能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IOI公司辩称,一、意汇公司未交付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设计成果,无权要求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施工图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分为样板段施工图、招标施工图、内审版施工图、正式版施工图四阶段。鉴于设计工作的特殊性,施工图设计成果的最终完成有赖于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多次沟通、反复修改,因此意汇公司作为设计单位需要频繁的、多次的向IOI公司发送施工图过程图。IOI公司需要按照质量要求对过程图进行审核,并要求意汇公司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修改,直至满足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此时的施工图才能称之为设计成果。过程图的数量庞大,而成果图只有一份,二者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只有满足了相应阶段的质量要求,才能归属于该阶段的设计成果。也就是说,并非意汇公司向IOI公司提交了图纸,就视为完成了设计工作。鉴于此,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条件、质量要求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首先,关于付款条件,合同第3.3.1.1条约定:“乙方每个工作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相应阶段成果的质量要求……甲方工作人员签署的设计文件确认单作为乙方完成相应设计成果付款义务的依据。”可见,双方已明确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的前提条件是,意汇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满足相应阶段的质量要求,并且IOI公司签署了“设计文件确认单”。上述付款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其次,关于各阶段施工图的质量要求,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其中,合同附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部分的第7.6条约定:“样板段施工图设计要求为综合各专业条件,配合完成甲方指定区域的样板施工图设计,明确该样板区域内装饰做法与材料设备末端选型。”第7.7条约定:“内审版施工图设计要求为进行项目整体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和修改,并配合甲方完成施工图纸汇审。”合同第3.2.2.1条约定:“招标施工图阶段成果深度为近零误差版本正式施工图,并满足甲方招标算量要求”。可见,双方对质量要求明确约定为:样板段施工图须对指定区域进行优化设计,内审版施工图须通过图审机构的审核,招标施工图须满足招标算量要求。然而,本案的客观事实是:意汇公司未交付满足各阶段质量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成果,IOI公司因此也未签署过相应的《设计文件确认单》。(1)意汇公司从未交付过样板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为追赶工作进度,意汇公司与IOI公司协商后确定对设计计划进行调整,将样板段与内审版同时进行。但实际上,意汇公司并未进行样板段施工图的设计工作,也从未向IOI公司交付过任何样板段施工图设计文件。(2)意汇公司多次提交报审的施工图,均被第三方图审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不满足内审版施工图对设计深度的质量要求,不属于内审版施工图设计成果。对于意汇公司2019年7月及8月提交的施工图,图审机构的审查结论为“施工图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审查不合格。”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装修工程)》的记载,意汇公司提交的各专业施工图,除存在不符合专业规范重要规定的技术性问题外,还存在图名不符、编号重复、图例太小、内容重复等常识性错误。电气专业、暖通专业部分经意汇公司修改后,第二次审查时仍存在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签名缺失和**缺失等重大失误。意汇公司根据上述图审意见进行修改后,于2019年9月5日再次提交报审的施工图,经图审机构审查后仍被认定为“不合格”。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单》的记载,意汇公司再次报审的施工图,不仅未解决“设计深度不足”的老旧问题,还新增了“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重大设计错误。除此之外,参数地点错误、标准图过期、目录缺失等常识性错误仍然存在。(3)意汇公司交付的施工图不能用于招标算量,不满足招标施工图对设计深度的质量要求,不属于招标施工图设计成果。2019年8月20日,第三方造价公司出具《关于项目装修答疑过程事项说明》,表示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图纸答疑和困难。从七份图纸答疑文件可知,意汇公司提交的施工图,不仅普遍存在图纸深度无法用于精准算量的问题,还存在大样详图缺失的重大失误。因意汇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质量不达标,无法用于招标,项目招标工作不得不暂停,严重影响了整个项目的开发进度,IOI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综上,意汇公司从未提交过样板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而其提交的施工图因不满足内审版施工图、招标施工图阶段对设计深度的质量要求,也不能归属于上述两个工作阶段的设计成果。因此,IOI公司从未签署过样板段施工图、内审版施工图及招标施工图的《设计文件确认单》。即,付款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未满足,意汇公司无权要求IOI公司支付设计费用。二、因意汇公司严重违约,案涉合同已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解除,IOI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第5.2.1条约定:“乙方保证有能力、有资质接受甲方委托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第5.2.2条约定:“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乙方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甲方主张合同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费用。”第5.2.5.7条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成果不能完全得到甲方认可或经2次修改仍无法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前所述,直至2019年8月20日,经反复、多次修改后,意汇公司始终无法交付“通过图审、满足招标算量”的施工图。此时相较于双方签约时制定的《项目时间表》,设计进度已经严重滞后。作为设计单位,按期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是意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因其违约行为导致整个项目的开发进度停滞,IOI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可估量。根据合同约定,IOI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019年9月30日,IOI公司通过EMS快递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意汇公司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案涉合同已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2019年9月30日)依法解除。根据合同约定,意汇公司无法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没有能力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IOI公司有权在合同解除后要求意汇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12万元,并承担其为了主张合同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5.5万元。综上所述,意汇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并未向IOI公司提交样板段施工图、内审版施工图及招标施工图的设计成果,更没有取得IOI公司的书面确认,无权要求IOI公司向其支付上述三阶段的设计费用。相反,因意汇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IOI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112万元、律师费5.5万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意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IOI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3日,IOI公司员工田民镠向意汇公司发送邮件,告知进度调整计划:1.全部用日历日表示;2.方案阶段:a调整效果图工作由9.5日调整为8.30,b客方审核确认调整为8.31;3.施工图扩初阶段44个工作日调整为35个工作日;4.样板段施工图与内审版施工图并行,可减少20个工作日;5.3月15日含审图、改图时间,春节(2019.02.04)前完成设计工作,并附带发送了《厦门IOI棕榈城综合体项目时间标2018.08.22》。 2019年5月6日,委托方(甲方)IOI公司与受托方(乙方)意汇公司、杭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厦门IOI棕榈城D1地块商业(购物中心)室内设计项目合同书》。合同1.6.1.3约定甲方(IOI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终止乙方服务的权利,对此,甲方有绝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理由。在此情况下,应付费用按照本合同第3条:合同价款及支付中规定的该特定阶段所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实际完成的百分比进行支付。合同第1.6.2.3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除1.6.1.1条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况外),乙方未开始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合同第3.3.1.1条约定付款条件及金额,具体为:概念方案配合优化设计阶段应支付56万元、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支付56万元、建筑(各专业)条件图阶段应支付56万元、样板段(间)施工图阶段应支付84万元、招标施工图阶段应支付56万元、内审版施工图阶段应支付84万元、正式版施工图阶段应支付56万元、施工配合、竣工验收阶段应支付112万元。乙方每个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相应阶段成果的质量要求。甲方工作人员签收的设计文件签收单不作为甲方确认设计成果准确性的依据,甲方工作人员签署的设计文件确认单作为乙方完成相应设计成果付款义务的依据。合同第5条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其中5.2.5.5约定:乙方完成成果的最终检查后,应将成果提交甲方进行最终验收。若甲方验收不合格的,在最终验收报告中记载差、错、漏等缺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最终验收报告后5个日历日内完成成果修正,并再次提请甲方验收,直至合格,若甲方提出再次修改,时间依次顺延。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修改造成逾期交付成果的,乙方应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如经乙方修改2次仍无法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后处理详见1.6.2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意汇公司已完成概念方案配合优化设计阶段(价款56万元)、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阶段(价款56万元)、建筑(各专业)条件图阶段(价款56万元)的设计工作,IOI公司也已足额支付前述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用合计168万元。 2019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就设计合同相关事宜组织了会议,会议就图纸问题、材料问题、灯光问题修改问题进行讨论确认,并要求原告在收到相关反馈文件后尽快安排图纸调整。 2019年5月22日,意汇公司将《厦门IOI棕榈城项目施工图纸》通过邮件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5月24日,田民镠向意汇公司设计师***发送邮件《设计函字(2019)第002号》,内容如下:我司于2019年5月11日、5月24日收到贵司提交的两版施工图发现以下问题,请贵司高度重视:1.5月11日与5月24日两套图纸不一致,且均为套用最新的建筑图;2.贵司提供的设计说明第二项的第一条“工程名称:华润时代广场商业裙房装修工程”;3.我司设计任务书要求施工图墙面需体现导视标识等信息,贵司提供的施工图深度无法满足我司要求;4.贵司提供的综合天花中,各设备的末端点位生搬硬套,无法满足我司要求;5.贵司提供的二次机电图为一次机电的“复制、粘贴”未结合造型、功能进行优化,未见多经点位机电预留、未见电葫芦动力预留。综上,贵司提供的施工图未满足我司要求,请贵司于5月27日重新提交施工图,并让项目负责人到我司进度读图。 2019年5月27日,意汇公司将《厦门IOI棕榈城综合体项目会议记录2019.05.27及施工图纸0525版》通过邮件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5月31日,意汇公司将《关于调整优化商管办公用房红线范围的请示》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6月7日,意汇公司将《2019.06.06厦门棕榈施工图》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6月19日,田民镠向意汇公司发送《D1地块商业综合体室内施工图审核交流会议纪要》。 2019年6月21日,田民镠向意汇公司发送邮件,指出意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图纸质量问题,二未按双方约定实际按时提交设计成果问题,三导视标识系统设计事宜,四人员变更事宜,并要求意汇公司总负责人于2019年6月25日到IOI公司就合同未尽事宜进行面谈,友好协商,以期双方后续高效履约。 2019年7月2日,意汇公司将《2019.07.02厦门棕榈施工图》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7月11日,意汇公司将《2019.07.10厦门棕榈施工图》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7月22日,***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对报审图纸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为:本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审查不合格。 2019年7月27日,意汇公司将《20190726厦门棕榈城深化施工图》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7月29日,意汇公司将《2019.07.26厦门棕榈城施工图修改部分》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7月30日,IOI公司员工天民镠签字确认收到《关于厦门IOI棕榈城D1地块商业(购物中心)室内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内含7月11日寄送至厦门图审单位一份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精装蓝图、7月11日寄送至厦门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精装白图、7月17日寄送至厦门图审单位一份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机电蓝图、7月17日寄送至厦门图审单位一份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机电白图、7月11日邮件发送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图纸CAD版本、7月21日邮件发送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图纸PDF版本、7月13日邮件发送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机电图纸CAD版本、7月23日邮件发送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机电图纸PDF版本、7月24日寄送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消防设计专篇、7月24日寄送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工程技术确认表)。 2019年8月6日,意汇公司将《2019.08.02厦门IOI棕榈城D1地块项目室内精装修图纸》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8月8日,意汇公司将《厦门IOI棕榈城D1地块项目室内精装修图纸PDF版本及机电图纸PDF版本》发送给IOI公司。 2019年8月20日,咨询单位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IOI棕榈城D1地块公共部分装修答疑过程事项说明》,指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图纸答疑和困难,并提出7份纸质版答疑文件。 2019年8月20日,田民镠向意汇公司发送《D1地块商业综合体室内施工图审核交流会议纪要》,明确纪要内容涉及意汇公司需要修改的事项内容,请于26日前完成。 2019年9月4日,田民镠签字确认《关于厦门IOI棕榈城D1地块商业(购物中心)室内设计项目》文件,内含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图纸20190903CAD版本、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图纸20190903PDF版本、厦门IOI棕榈城(2012JP01)D1地块室内精装修项目软装方案20190902PDF版本,并备注“仅作为成果接收,不作为成果确认依据”。 2019年9月12日,***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再次对有关给排水、电气、暖通等项目报审图纸进行审查,并逐项指出存在的问题,包含设计深度问题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等。 2019年9月24日以及26日,意汇公司通过邮件反馈案涉项目处于内审版施工图阶段,但相关文件并未得到IOI公司反馈意见,已影响项目整体工作进度,要求IOI公司尽快给予文件回复。 2019年9月30日,IOI公司通过EMS快递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意汇公司、**公司函告解除合同。2019年10月10日,意汇公司就IOI公司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关于IOI解除合同通知函回复》,该回复于2019年10月28日由IOI公司签收。 IOI公司向意汇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后,与场脉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IOI棕榈城D1地块商业综合体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单位合同书》,设计内容涵盖精装方案优化、二次机电设计、设计服务配合、综合管综优化、室内灯光设计、陈设设计、施工驻场配合、设计配合差旅等,明确了在方案优化阶段、样板段施工图阶段、招标施工图阶段、内审版施工图阶段、正式版使用图阶段、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配合等阶段应支付的款项比例及金额。IOI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7日、2021年3月23日向场脉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68500元、796500元、442500元、442500元,设计费合计2950000元。 2020年1月21日,***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出具《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格书》,确认IOI公司送审的IOI棕榈城(2012JP01)D1子地块一公共区域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2021年2月8日,IOI棕榈城(2012JP01)D1子地块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意汇公司提交了一份其设计师***与田民镠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1.被告要求样板段施工图与内审图版施工图并行;2.田民镠表示“可以申请到建筑条件图阶段和招标施工图阶段;图纸送审完成,申请内审版施工图和正式施工图设计费用”;3.施工图已提交给审图机构,并已反馈有审图意见,原告根据相关意见再对提交的施工图进行修改;4.天民镠已将确认的内审版施工图签署单拍照发给原告。对此,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被告基于进度考虑,提出可以同时提交样板段施工图与内审版施工图,但直至2019年3月25日,原告还在询问样板段施工图是不是要后置,可见原告从未提交过样板段施工图。该微信主要内容为:田民镠于2018年8月23日发送:进度计划调整:……4.样板段施工图与内审版施工图并行,可减少20个工作日。2019年3月25日,***询问:样板段是放后置对吧。田民镠回复:可以;你稍等下,我去跟领导沟通;你好,我跟领导沟通后,可以申请到建筑条件图阶段和招标施工图阶段;图纸送审完成,申请内审版施工图和正式施工图设计费用。2019年7月31日,田民镠催促将最新一版的商管用房平面图CAD图给被告,8月10日务必提交一份可以招标的清单。 意汇公司提交了其设计师***、漏高峰、**与天民镠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1.原告已将样板段施工图阶段、内审版施工图阶段的工作成果提交给了被告和审图单位;2.被告在2019年9月中旬后就不再回复原告的消息,也不再就项目事宜与原告对接。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根据聊天内容可知,原告提交图纸后,不论设计深度是否已经达到相应阶段的质量标准,就要求被告签署签收单;直至2019年9月底,经多次修改,原告仍无法交付“通过图审、满足招标质量”的施工图,并执意将不合格的设计成果发送给被告。 另查明:2021年10月15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我司、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IOI(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厦门IOI棕榈城D1地块商业(购物中心)室内设计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我司、意汇公司为IOI公司合同书约定的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合同书第3.3.3.1条及合同落款处的收款账户信息还表明,该项目的合同款均由意汇公司收取。现意汇公司向贵院提起(2021)闽0211民初3136号案,考虑到诉讼案件会影响我司的投标项目,故我司决定不作为该案的原告参加诉讼,同意完全由意汇公司向贵院起诉,要求IOI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设计费用及损失等,该案的诉讼事宜由意汇公司全权处理。我司原名称为“杭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名称变更为现名“**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相应证据及法庭审理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意汇公司是否完成已交付满足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以及IOI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用。对此,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一、意汇公司是否已交付满足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阶段成果及应支付的设计费用,乙方(意汇公司)每个工作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相应阶段成果的质量要求,甲方工作人员签收的设计文件签收单不作为甲方确认设计成果准确性的依据,甲方工作人员签署的设计文件确认单作为乙方完成相应设计成果付款义务的依据。根据各方提交的往来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意汇公司于2019年5月提交了施工图纸,之后IOI公司针对图纸存在的问题多次提出修改意见,意汇公司多次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反馈给IOI公司,田民镠于2019年7月30日及2019年9月4日签字确认收到相关文件,并于2019年9月4日备注“仅作为成果接收,不作为成果确认依据”,该签字行为仅为签收行为而非确认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意汇公司已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成果的依据,意汇公司据此主张已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成果,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意汇公司通过微信告知田民镠“**,您好,刚才发送了您一板精装修图纸,与之前发送你的精装修图纸仅综合天花图纸改动,请注意查收”,田民镠回复“好的”,该微信聊天记录亦为签收行为而非确认行为,无法作为认定意汇公司已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成果的依据。综上,意汇公司主张其已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成果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设计产品的专业性及特殊性,由设计方或者委托方单方认定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难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故一般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予以审查认定。事实上,IOI公司在意汇公司多次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的基础上,于2019年7月22日将修改后的设计图纸交由***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经审查施工图纸并不合格,在此基础上,IOI公司仍于2019年8月组织双方就施工图审核进行会议交流并形成会议纪要发送给意汇公司,并委托案外人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IOI棕榈城D1地块公共部分装修答疑过程事项说明》,经意汇公司修改后再次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给***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仍然存在设计深度不足以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等问题。鉴于此,IOI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依据合同关于逾期交付设计方案以及经修改2次仍无法通过验收可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该解除合同的行为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后,解约后处理详见1.6.2条,即合同终止法律后果,其中1.6.2.3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除1.6.1.1条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况外),乙方未开始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IOI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其确认的意汇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即概念方案配合优化设计阶段(价款56万元)、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阶段(价款56万元)、建筑(各专业)条件图阶段(价款56万元)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用合计168万元支付给意汇公司,至于存在争议的三个阶段,即样板段(间)施工图阶段、招标施工图阶段、内审版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用224万元,因该三个阶段的设计图纸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后均不合格,意汇公司要求支付该三个阶段设计费用224万元缺乏依据。意汇公司于第二次庭审中对***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的审图行为提出质疑,对此,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及邮件内容,意汇公司并未在此前图审过程中对***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公正性等提出异议,并亲自将相关图纸邮寄给审图机构,且IOI公司亦于第二次庭审之后补充提交了其与***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及相关付款记录,故意汇公司所提的异议缺乏依据,***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的审图行为依法可作为认定意汇公司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认定依据。意汇公司的设计图纸经***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两次图审均不符合要求,据此可认定意汇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并未达到设计要求,意汇公司据此要求IOI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缺乏依据。 二、IOI公司应否支付设计价款。如上分析,因意汇公司的设计图纸经两次图审均不合格,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故意汇公司以其已交付满足设计要求的设计图纸要求IOI公司支付设计价款,该主张显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意汇公司抗辩根据设计合同第1.6合同终止条款“甲方(IOI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终止乙方(意汇公司)服务的权利,甲方有绝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理由,在此种情况下,应付费用按照本合同第3条合同价款及支付中规定的该特定阶段所需要完成的所有工作实际完成的百分比进行支付”的约定,IOI公司应根据意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合同价款,对此,本院认为,该条款适用的情形应为委托方基于自身原因单方面无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应结合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给付一定的费用,而本案并非因IOI公司自身原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系因意汇公司违约所致,故意汇公司以该条款主张IOI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意汇公司抗辩根据合同第1.6.2.3条“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除1.6.1.1条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况外),乙方未开始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之约定,IOI公司应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对此,本院认为,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乙方已实际完成部分工作量并经甲方书面确认,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意汇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并未经过IOI公司最终确认,且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二次均不合格,其主张适用本条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意汇公司抗辩经实地察看,IOI公司实际完工的方案以及很多施工细节,与意汇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一样,即使IOI公司没有采纳意汇公司的实际方案,也没有任何合同条款及司法判例认定此种情况下IOI公司不应当付费,相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2015年至2019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也认为设计成果未实际使用不影响设计费的支付,对此,本院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2015年至2019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就此点争议的全文意见为:就设计合同的履行来看,设计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约定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设计费,因此,只要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就应按约支付费用。该意见的核心要义为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就应按约支付费用,而非IOI公司所理解的设计成果未实际使用不影响设计费的支付。至于IOI公司所采用的场脉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是否与意汇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存在一致或相似情况,系意汇公司与场脉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另外,意汇公司还对IOI公司与场脉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提出质疑,但并未举证推翻二者所签设计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真实性,其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意汇公司要求IOI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逾期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26.5元,由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连品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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