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开臣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民初2434号 原告:杭州开臣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491号金龙大厦2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塔人家兰巷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开臣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臣公司)与被告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汇公司)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277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2995元(按照每日千分一,自2019年11月25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23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意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均系从事装饰设计的企业。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担任被告公司的设计总监。2016年,原、被告签署《IDLPRO合作协议》,拟成立合作公司,合作双方通过一年考察期和两年磨合期明确任务指标及双方持股比例。2016年8月24日,双方正式合作成立了杭州意邻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股权比例为意汇公司持股51%,***持股24.5%,***股14.7%,***持股9.8%,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服务。2020年6月12日,该公司注销。2018年底,意汇公司承接了南宁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万中公司)承包的南***万科里房地产项目室内精装设计业务,意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开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由***作为该设计项目的总负责人,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将项目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等等发送给设计项目业主方具体对接人**,由**在项目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并回复“兹对意汇设计南***万科里设计项目上述联系单内容已了解并认可”,在项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回复“兹对意汇设计南***万科里设计项目,平面及概念设计方案阶段方案无异议,认可此平面及概念设计方案阶段工作已完成”、“兹对意汇设计南***万科里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方案无异议,认可此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已完成”、“兹对意汇设计南***万科里设计项目,深化设计方案阶段方案无异议,认可此深化设计方案阶段工作”,在项目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并回复“兹收到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递交之南***万科里办公楼层设计项目之以下文件”、“兹收到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递交之南***万科里设计项目之以下文件”等。2019年6月30日,意汇公司关于南宁万科里的设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向业主方交付了设计成果。此后,双方就设计方案后续需完善工作进行了一些微调整,对于调整方案由**在项目联系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7月,意汇公司最终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工作。截止2019年12月17日,意汇公司共收到业主方支付的设计费1395000元,尚有155000元需待项目整体竣工后支付。 2019年9月,开臣公司起草《设计外派合作协议》一份,主要内容:甲方为意汇公司,乙方为开臣公司,甲方同意将南宁万科星光里项目设计委托乙方进行设计,乙方作为甲方长期合作伙伴,每个项目甲方与业主签署单独项目合同,甲方将项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全部委派给乙方,乙方须按时保质保量履行项目合同内的相关条款,设计区域总面积20762.97平方米,设计费用697500元(含税),付款方式分五次支付,付款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决定,甲方必须按协议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当日作为乙方设计开工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时间顺延;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需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该协议发送意汇公司后,意汇公司不同意签字**,亦不认可与开臣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020年1月7日,开臣公司开具给意汇公司设计服务费1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意汇公司将该发票退还给开臣公司,该发票已作废。意汇公司亦未向开臣公司支付过定金和设计费用。意汇公司认为涉案项目设计工作是由其与***共同完成,意汇公司派出两至三名设计师参与设计,其与***之间为劳务合作关系,关于劳务报酬事宜,因***给***介绍过一些软装项目作为隐形报酬,故此次项目设计工作没有商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开臣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开臣公司起草的《设计外派合作协议》未经意汇公司签字**确认,本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意汇公司对该协议书予以追认,故不能认定该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设计外派合作协议》起草前,开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汇公司在南***万科里项目的总负责人,代表意汇公司完成南宁万科里设计合同的主要义务,在设计工作初始,***并未就其代表开臣公司的身份与意汇公司进行磋商,事后亦未得到意汇公司的追认,故开臣公司依据其起草的《设计外派合作协议》向意汇公司主张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开臣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07元,减半收取560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24元,由原告杭州开臣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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