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民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塔人家云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44808X。 法定代表人:欧镇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552552460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上诉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力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对于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的请求,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2)诉讼时效届满并无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享有实体权利,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事由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二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间及付款节点,应查清合同履行情况及付款节点,以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亦应查清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付款是否存在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意汇(杭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3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睿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