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3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诉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1)张民初字1955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