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淄博盛乡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初字第718号
原告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盛乡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盛乡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7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山东振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聘
审判员闫仲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