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5财保1号
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岳阳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0726489733。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保靖县迁陵镇那铁村村部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M87007L。
法定代表人:**,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对***位于保靖县不动产权第0001946号]的房屋、***位于保靖县不动产权第0000602号]的房屋予以保全;
2、对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