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5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岳阳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0726489733。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保靖县迁陵镇那铁村村部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M87007L。
法定代表人:**,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湘3125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但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