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富。
委托代理人:宋耀国。
被执行人:湘***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饮用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湘***饮用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公积金、银行理财、保险理财等信息,被执行人湘***饮用水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有关消费措施。2021年4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龙运华
审判员  姚慧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