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富。
委托代理人:宋耀国。
被执行人:湘***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饮用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湘***饮用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公积金、银行理财、保险理财等信息,被执行人湘***饮用水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有关消费措施。2021年4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龙运华
审判员 姚慧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