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5民初1057号
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岳阳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0726489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那铁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M8700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562915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湘西久霖饮用水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56291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靖县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