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05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园林集团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105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园林集团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济南园林集团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32617.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63元,财产保全费3285元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南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齐 栋
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
人民陪审员 王宝华
书 记 员 孙卫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