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8087号
原告:贵州思麦尔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6605841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9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思麦尔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不服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本院起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韩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