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711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纲,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71675970L。
负责人:马祥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禄,成都市金牛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锦,男。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22131W。
法定代表人:肖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军。
被告:陈某1,男,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陈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陈某1母亲。
被告:陈某2,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张某,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黄某1,男,200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黄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黄某1母亲。
被告:黄某2,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王某,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炳君,四川开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学优培训学校,,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502MJR121214X。
法定代表人:杨洋,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张某、黄某1、黄某2、王某、宜宾市翠屏区学优培训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24元,减半收取计4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方
审 判 员 杨冰涛
人民陪审员 徐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 睿
书 记 员 郑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