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522号
原告: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体育街华创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熊际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堤,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
法定代表人:肖玉芳,总经理。
原告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利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