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欧特克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证保7号

申请人: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里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卖金尼斯街111号。

授权代表:凯文·拉腊(KevinLara),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肖玉芳。

申请人欧特克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使用的AutodeskRevit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该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以及卸载、删除时间采取拍照、录像、封存、提取的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指明证据存放地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证据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欧特克公司申请以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就其关于封存、提取的申请,因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在欧特克公司未明确说明封存、提取方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况下,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足以达到有效固定证据的目的,故对于欧特克公司封存、提取保全标的物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使用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使用的AutodeskRevit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该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以及卸载、删除时间采取拍照、录像的方法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何梦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周巳铃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