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4297号

原告: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体育街华创园办公楼C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XROEA9Y。

法定代表人:熊际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徐文堤,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22131W。

法定代表人:肖玉芳,总经理。

原告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一带一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4日,被告中标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龙海市中心城区截污纳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2019年7月10日,被告将位于龙海市石码镇的截污纳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分包交由原告施工,约定单价3500元/公里,工作量按实际探测长度结算。2019年10月20日,原告完成了该工程四个镇29个片区的测绘工作,并向被告提交了合格的污染源调查报告,双方结算原告完成的工作量为693.61公里。2019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选通知书》,要求原告按照每公里单价35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与被告签订合同。因双方对最终总价款协商不一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被告至今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进场作业,并于2019年10月20日提交成果资料,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被告对原告的工作量进行确认,且双方均认可每公里单价35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测绘合同第十四条载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营业执照显示,其作为甲方注册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测绘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系原、被告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甲方即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1号,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本院没有管辖权。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育明

审 判 员  蓝雪燕

人民陪审员  苏彩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