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04民初4506号

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A2-119厅。

法定代表人:张立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东,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王家营村465号。

被告:***,女,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丽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