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04民初10904号

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A2-119厅。

法定代表人:张立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东,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司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龙景小区**楼****。

被告:***,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住赤,住赤峰市span>

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化肥款1905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2月24日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合计欠原告化肥款1905元至今未予给付。

***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证明被告***于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2月24日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合计欠原告化肥款1905元的事实,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1日,被告***在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单价每袋130元的复合肥1袋,单价每袋150元的二胺化肥1袋,单价每袋80元的艾大地化肥3袋,单价每袋20元的土壤修复剂2袋,单价每袋10元的白粉虱药2袋,合计58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7年11月12日,被告***在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单价每桶45元的根旺化肥1桶,单价每桶55元的艾佰亿化肥1桶,合计1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7年11月30日,被告***在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单价每袋50元的农施特25-25-10型号化肥2袋,合计1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7年12月22日,被告***在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单价每袋50元的农施特20-20-20型号化肥2袋,单价每袋110元的黄腐酸钾1袋,合计21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8年1月11日,被告***在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单价每袋51元的农施特15-6-30型号化肥5袋,合计255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8年1月30日,被告***在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单价每件200元的农施特15-5-35型号化肥1件,单价每袋80元的钙1袋,合计28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8年2月24日,被告***在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赊购单价每件200元的农施特10-5-45型号化肥1件,单价每件180元的农施特15-5-40型号化肥1件,合计38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上述欠款合计1905元,被告至今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190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给付原告化肥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190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1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