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金山,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怀宾,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增宪,台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台前县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局职工。
上诉人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被上诉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7民初1546号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9元,由***负担9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1元,由赤峰泽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彦敏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