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387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甲号2003、2005、2006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史雅丽
被告沈阳赛飞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沈阳赛飞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