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2808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
法定代表人:金海华。
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75077753XL,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6号。
法定代表人:白楠咖。
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作出(2020)辽0112民初9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28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那寿利
执行员 张嘉来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