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赛飞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赛飞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天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3570号
原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赵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天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丁素红。
原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