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鑫达玛钢厂、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执保730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鑫达玛钢厂,住所地河**省献县河城街镇**屯。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职务:厂长。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河**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大厦**层**室室。
法定代表人:高培松,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300.4519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300.45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00.451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建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