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02执字第105号
申请人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申请人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95309.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华
审判员***
审判员肖寒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