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0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鲁班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10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10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