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1666号之一
原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A座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
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 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