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816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