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816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怡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