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富阳园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1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清,男,住山西省永济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军,男,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富阳园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薛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帅,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富阳园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庆  华
审 判 员      张林
审 判 员     王怀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建芳
书 记 员     赵星河